轉知行政院秘書長函有關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
發佈者 :
林人事主任
一、為避免中國大陸混淆我國人國家認同,爰基於下列理由,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
(一)中國大陸對臺灣人民發放居住證,目的在製造管轄臺灣之假象
1、中國大陸於107年發布「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開放臺灣人民申領居住證,且該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該證核發號碼(公民身份號碼)由公安部門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其目的係以臺灣人民視同未來將在中國大陸設籍定居、取得身分證之公民,提前進行公民管轄及戶口管理。
2、中國大陸對臺灣人民核發居住證,與各國對待入境長居人士核發之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之做法完全不同。中國大陸企圖透過模糊「居留」與「居住」之概念,誘使臺灣人民基於在陸生活便利性而自主申辦;加上近年來中國大陸不斷透過在臺之協力者,大肆招攬國人藉赴陸之際濫發居住證,意圖在法律上達成臺灣人民自主申請成為中國大陸人民,營造對臺行使管轄權假象。
3、居住證係中國大陸以提供公共服務,將臺灣內國化、地方化,製造臺灣內部存在大量中國大陸公民之狀態,其目的在鋪墊如欲對臺採行非和平手段,可將臺灣內部已有相當數量願接受其管轄之公民為理由,對國際主張擁有合法管轄臺灣之權力。
(二)軍公教人員依法負有效忠國家之義務,並應遵守國家政策及法令
1、按「國防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及其他各有關法令,均規定軍公教人員應效忠國家或負有忠誠義務,而為我民主自由憲政運作之基石。從而自應遵守國家法令、依循政府政策,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國家之行為與政策。
2、按照陸方規定,申領持有中國大陸居住證須於中國大陸求學、工作或居住一定期間,爰申領持用該證與我國現行法令,要求軍公教人員對國家忠誠義務,顯然相悖。
二、基此,爰通函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違反者應予處置:
(一)為積極防杜中國大陸推動兩岸人民身分認定之「灰色作戰」、破壞「兩岸單一戶籍制」及摧毀兩岸人員往來交流之秩序,政府無法容任中國大陸以濫發居住證方式誘使我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從而混淆我軍公教人員國家認同,更不允許現職軍公教人員配合中國大陸對臺統戰作為,對我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產生威脅,爰通函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所發居住證。
(二)倘現職軍公教人員違反規定申領持用居住證,亦未於服務機關(構)學校清查據實以告,經發現後應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本於權責予以適當處置。
(一)中國大陸對臺灣人民發放居住證,目的在製造管轄臺灣之假象
1、中國大陸於107年發布「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開放臺灣人民申領居住證,且該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該證核發號碼(公民身份號碼)由公安部門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其目的係以臺灣人民視同未來將在中國大陸設籍定居、取得身分證之公民,提前進行公民管轄及戶口管理。
2、中國大陸對臺灣人民核發居住證,與各國對待入境長居人士核發之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之做法完全不同。中國大陸企圖透過模糊「居留」與「居住」之概念,誘使臺灣人民基於在陸生活便利性而自主申辦;加上近年來中國大陸不斷透過在臺之協力者,大肆招攬國人藉赴陸之際濫發居住證,意圖在法律上達成臺灣人民自主申請成為中國大陸人民,營造對臺行使管轄權假象。
3、居住證係中國大陸以提供公共服務,將臺灣內國化、地方化,製造臺灣內部存在大量中國大陸公民之狀態,其目的在鋪墊如欲對臺採行非和平手段,可將臺灣內部已有相當數量願接受其管轄之公民為理由,對國際主張擁有合法管轄臺灣之權力。
(二)軍公教人員依法負有效忠國家之義務,並應遵守國家政策及法令
1、按「國防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及其他各有關法令,均規定軍公教人員應效忠國家或負有忠誠義務,而為我民主自由憲政運作之基石。從而自應遵守國家法令、依循政府政策,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國家之行為與政策。
2、按照陸方規定,申領持有中國大陸居住證須於中國大陸求學、工作或居住一定期間,爰申領持用該證與我國現行法令,要求軍公教人員對國家忠誠義務,顯然相悖。
二、基此,爰通函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違反者應予處置:
(一)為積極防杜中國大陸推動兩岸人民身分認定之「灰色作戰」、破壞「兩岸單一戶籍制」及摧毀兩岸人員往來交流之秩序,政府無法容任中國大陸以濫發居住證方式誘使我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從而混淆我軍公教人員國家認同,更不允許現職軍公教人員配合中國大陸對臺統戰作為,對我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產生威脅,爰通函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所發居住證。
(二)倘現職軍公教人員違反規定申領持用居住證,亦未於服務機關(構)學校清查據實以告,經發現後應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本於權責予以適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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