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教學輔導教師認證推薦程序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 小學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作業要點、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 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本市113學年度精進國民中小 學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整體推動計畫及本局113年6月28日 中市教課字第1130054949號函(諒達)辦理。
二、教師如欲參與旨揭教學輔導教師認證,須經所屬學校推 薦。得向學校申請認證推薦之教師資格如下(下稱推薦資 格,均須具備):
(一)具5年以上合格專任教師之年資(技術教師亦屬之),並 有5年以上實際教學經驗者。
(二)具備舊制評鑑人員進階證書、或進階專業回饋人才證 書。
(三)完成教學輔導教師第一階段培訓課程(24小時)。
三、符合前開推薦資格且有意申請認證之教師(下稱認證教 師),須經過下列審議推薦程序:
(一)學校審議推薦:
1、認證教師須經學校校務會議、教評會、課程發展委員 會或行政主管會議等相關會議公開審議通過後,送請 校長簽章推薦參加。學校審議前開推薦時,得依下列 條件審議,並於推薦表中簽註意見:
(1)校內教學輔導需求。
(2)申請認證教師之教學表現。
(3)申請認證教師無違反教師法相關事項。
(4)教學輔導教師累積人數佔校內編制人數比率以50% 為原則。
2、學校辦理推薦審議時,請留意利益衝突迴避原則,且 認證教師不得為表件最終審核人員。
(二)本局審議推薦:通過前開學校推薦之認證教師,請自113 年11月1日(星期五)起至113年12月31日(星期二)至 「教育部校長暨教師專業發展支持平臺」(下稱教專平 臺)申請推薦,並上傳經學校簽註意見與核章之推薦 表。本局將另函通知推薦審議結果。
四、認證教師如於111及112學年度經學校審議通過推薦,請依 下列程序辦理:
(一)認證教師未變更任職學校:請於教專平臺上傳已核章之 推薦表,由本局續行審議。
(二)認證教師變更任職學校:須經現職學校上開說明審議推 薦,再由本局續行審議。
五、檢附本市教學輔導教師認證手冊(含認證推薦表)乙份供 參,相關資訊亦可於於本市國民中小學課程教學資源網下 載(https://guidance.tc.edu.tw/advisory/page /e1e41366-d899-4b57-b755-e63937cfd429/unit-doccontent?id=241)。有關認證推薦審議相關疑義,請洽本 市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專業實踐分團辦公室高先生(04- 23584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