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教師於年度中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且回職復薪後任職至該學年度結束止,如何辦理教師成績考核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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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人事主任
一、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稱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1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1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或有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次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1月7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117989號函略以,有關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1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係指學年度任職未中斷之狀態。是以,學年度任職未中斷始符合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應予年終成績考核,先予敘明。
二、復查教育部110年10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20987號函略以,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所指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其計算方式係按其實際任職月數合併計算,又其各月如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應予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承上,旨揭函釋係針對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計算(有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所為之解釋,其適用要件包含「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及「另予成績考核」,並不及於「應予年終成績考核」。
二、復查教育部110年10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20987號函略以,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所指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其計算方式係按其實際任職月數合併計算,又其各月如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應予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承上,旨揭函釋係針對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計算(有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所為之解釋,其適用要件包含「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及「另予成績考核」,並不及於「應予年終成績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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