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參與短期補習班課程及共學團活動學童安全宣導
發佈者 :
凃設備組長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3月6日臺教社(一)字第1142400179A號令 暨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5月27日新北教社字第 1141020259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核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8條所定短期 補習班不得經營非屬短期補習教育之業務」如下:
(一)不得設置烹煮場所或於班內烹煮食物主動提供餐食點 心,倘受家長委託而協助代訂餐食點心,應納入雙方簽 定之補習服務契約書,以保障學生權益。
(二)不得設置寢室空間或提供睡袋安排學生於某一空間休 憩。
(三)不得於正式課程前後時間,提供非核准類科之學習或輔 導。
(四)不得辦理與核准類科無關之戶外活動或營隊,亦不得辦理任何山域活動(包含登山、溯溪、攀岩、健行等)、水 域活動(包含游泳、浮潛、玩水等)。
三、邇來有特定協會以「共學活動型態」招攬家長及學生,派 遣師資於不特定據點辦理課後安親及作業指導,並收取費 用,相關派遣教師之資格未經規定程序查核且部分辦理場 所亦未經建物及消防安全檢查,恐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76條及第105條規定,未申請設立許可辦理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疑慮。
四、暑期將至,敬請各校採適當方法向家長宣導,倘於暑假期 間參與校外暑期營隊或特定協會辦理之共學團,應多加留 意學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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