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回應「學生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學習與視力保健現行規範疑有牴觸」一案,詳如說明。
發佈者 :
周衛生組長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6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054963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推動數位學習精進方案,鼓勵師生使用學習載具(平板)輔助教學與學習,係讓課堂透過穿插平板使用、紙本紀錄、上臺發表、實體共同討論等多元方式進行,非全程使用平板學習,且使用時間不超過30分鐘,另在校上課時間,亦請各校加強提醒教師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護眼123」專案相關指引規劃課程內容,如用眼30分鐘休息10分鐘等,保護學生視力健康,先予敘明。
三、 為預防及延緩學生近視發生,近年視力保健宣導重點為「兒少近視病、戶外防近視、控度來防盲、3010眼安康、遠視儲備足」等5大主軸,進行相關衛教宣導,請各校從課程與生活面落實,結合下課教室淨空策略,透過每天戶外活動120分鐘等近視防治作為,強化學校師生視力保健觀念。
四、 為避免學生觀看或使用3C產品時間過長,請各校透過相關增能研習、校務會議等時機,加強向教師宣導應留意操作時間,結合多元形式授予學生知識,避免讓學生在上課過程長時間注視螢幕。
五、 另請國小依教育部所定「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要求老師遵守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的時間,規定如下:
(一) 低年級:不建議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
(二) 中年級:建議上下、午各最多使用30分鐘。
(三) 高年級:建議隔節使用,且需符合3010原則(近距離用眼每30分鐘,應休息10分鐘)。
六、 教育部國教署將配合政策方向滾動式檢討,並透過邀集相關部會、各地方政府、學校、家長團體、學生團體及專家學者等各界代表,廣納多元意見,依現行國家標準,綜整專業意見,責成或建議各法規權管單位研擬修訂文字內容,協助教師於課堂教學有所依循,並提升學習空間照明品質,共同打造更友善之學習環境。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6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054963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推動數位學習精進方案,鼓勵師生使用學習載具(平板)輔助教學與學習,係讓課堂透過穿插平板使用、紙本紀錄、上臺發表、實體共同討論等多元方式進行,非全程使用平板學習,且使用時間不超過30分鐘,另在校上課時間,亦請各校加強提醒教師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護眼123」專案相關指引規劃課程內容,如用眼30分鐘休息10分鐘等,保護學生視力健康,先予敘明。
三、 為預防及延緩學生近視發生,近年視力保健宣導重點為「兒少近視病、戶外防近視、控度來防盲、3010眼安康、遠視儲備足」等5大主軸,進行相關衛教宣導,請各校從課程與生活面落實,結合下課教室淨空策略,透過每天戶外活動120分鐘等近視防治作為,強化學校師生視力保健觀念。
四、 為避免學生觀看或使用3C產品時間過長,請各校透過相關增能研習、校務會議等時機,加強向教師宣導應留意操作時間,結合多元形式授予學生知識,避免讓學生在上課過程長時間注視螢幕。
五、 另請國小依教育部所定「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要求老師遵守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的時間,規定如下:
(一) 低年級:不建議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
(二) 中年級:建議上下、午各最多使用30分鐘。
(三) 高年級:建議隔節使用,且需符合3010原則(近距離用眼每30分鐘,應休息10分鐘)。
六、 教育部國教署將配合政策方向滾動式檢討,並透過邀集相關部會、各地方政府、學校、家長團體、學生團體及專家學者等各界代表,廣納多元意見,依現行國家標準,綜整專業意見,責成或建議各法規權管單位研擬修訂文字內容,協助教師於課堂教學有所依循,並提升學習空間照明品質,共同打造更友善之學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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