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提升國民 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師資獎勵及補助計畫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4年4月1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45501166號函 辦理。
二、旨案補助編制內正式教師(含具合格教師證且聘期3個月以 上 之代理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相關獎勵,有意申請者, 自即 日起至114年9月19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至本局局 務調查表 (編號:15424、15425)填寫,逾期未填報者視為 無需求;補助內容說明如下:
(一)補助學校實施本土語文閩南語/客語文課程之教材資源 費 用:
1、補助條件:各校已通過臺灣台語/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中 高級以上認證考試、已取得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 加科登記之國中或專長加註之國小合格教師證之教師,且於114學年度每週實際教授本土語文閩南語文/ 客語文課程者。
2、補助基準:每校以每師補助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每 校最高補助2萬元為基準,作為學校實施本土語文課程 教學所需材料、耗材、教材或教具、學生獎勵品及其 他相關教學材料費,其經費運用依學校教授本土語文 課程教學人員共同決議後,依主(會)計相關規定辦 理。同一名教師申請本項補助經費以一次為原則(含以 前年度),如遇教師介聘異動任職學校,亦不再重複補 助,請各校申辦前務必先行檢視是否曾獲補助,避免 重複申請。
(二)補助學校課務調整所需鐘點費:
1、補助條件:114學年度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 第 二專長學分班,且排定課表仍有實際授課節數之教 師得 每週最高減授課2節進行學分班課業準備,並由 學校另覓外聘師資或校內教師(仍應符合合格本土語文 授課資格)完成該減授課課程後,核發代課鐘點費或超 鐘點費用,每師、每週最多2節課之減課排代鐘點費補 助申請。教師倘已完成第二專長學分班修讀、已無學 分班課業準備需求、教師排定課表已無須實際授課節 數、第二專長學分班休學或退班等無實際修讀學分班 之情形,或已由其他計畫減授課鐘點至無實際授課節 數情形者不予補助。
2、各校依實際需求申請,國民小學每師補助3萬元、每校 最高補助18萬元;國民中學每師補助4萬元、每校最高補助24萬元。符合資格之教師以申請一次經費為限 (含以前年度),如遇教師介聘異動任職學校,亦不 再重複補助,請各校申辦前務必先行檢視是否曾獲補 助,避免重複申請。
三、本案如有疑義,請洽各教育階段承辦人諮詢:
(一)國中教育階段:國中教育科藍小姐,分機54214。
(二)國小教育階段:國小教育科鄭小姐,分機54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