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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發佈者 : 林人事主任
一、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二、現職中小學教師如符合前述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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