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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國宅貸款、89年度(含)以前辦理之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94年度(含)以前辦理之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及勞工住宅貸款」,自115年8月1日起利率調整

發佈者 : 林人事主任
一、查「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4條規定,國宅貸款基金提供部分及銀行融資部分之利率,係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新臺幣500萬元機動利率(以下稱基準利率)加0.042%及加0.875%計算機動調整,前於113年3月29日以前揭公文通知貴行(府)提高補貼利率0.25%,補貼至115年7月31日為止。
二、115年8月1日起恢復原貸款利率如下:
(一)國宅貸款利率:基金提供部分1.762%、銀行融資部分2.595%。
(二)公教貸款、國軍官兵貸款及勞工住宅貸款利率,比照國宅貸款基金提供部分:1.762%。
三、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未貼補差額利息部分之利率為2.62%(即1.7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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